陕西体彩网

集裝箱超期了可以置之不理嗎?

點擊次數:更新時間:2020-04-29 18:04:52【打印】

A公司與D公司之間有運輸代理合同。 2017年4月,A公司向B公司發送了訂艙托書,委托B公司進行涉案貨物的訂艙出運。隨后,B公司向C公司就涉案貨物訂艙。2017年4月,C接受訂艙申請,并于同年4月26日簽發編號為XXXX的記名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為D公司,裝貨港為中國荊州港,卸貨港為孟加拉國吉大港,貨物為二手梭織機,被分別裝載于8個40英尺干貨集裝箱內。2017年6月6日,C公司將集裝箱運抵孟加拉國吉大港并卸貨。2017年10月26日,C公司收到電放保函,在電放保函的“托運人公司名稱(公章)”和“托運人公司負責人(簽名)”處分別有D公司的印章和簽名。涉案貨物自運抵卸貨港后一直無人提貨。2018年5月30日,C目的港代理簽收了收貨人寄發的棄貨函。

此外,C公司出具的殘值證明中載明裝箱的殘值為152000元。若不能返還涉案8個集裝箱,則按照每個集裝箱重置價人民幣19000元,8個集裝箱共計人民幣152000元主張涉案集裝箱價值。

C公司向A、B、D公司主張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以及賠償集裝箱價值。

法院判決

駁回C公司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C公司能否向A、B、D公司主張關于集裝箱超期以及集裝箱滅失賠償?

律師評析

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中,集裝箱超期以及賠償問題很常見。由于歸還集裝箱不及時而導致的巨額爭議也頗多。本案例系由集裝箱超期引發的多重法律關系問題,以下進行梳理:

1、C公司與A、B、D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A公司接D公司的委托,辦理涉案貨物的出口事宜。A公司就涉案貨物向B公司出具了訂艙托書,B公司向向C訂艙。C接受訂艙并出具了涉案提單,提單上載明的承運人和托運人分別為C公司和被告D公司,且A接受的電放保函上亦載明涉案貨物的托運人是D公司,因此可以認定C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C公司有權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損失向D公司主張相應損失。

另C公司認為,B和D公司應當披露真實的托運人,否則若未能披露應當被認定為托運人從而托運人責任。在本案中,B和D公司系貨運代理,非運輸合同中的當事人。其,承擔的是訂艙的義務,當訂艙行為結束,其義務也隨即履行完畢。至于托運人的披露,提單和保函證明托運人是D公司。不能證明B和D公司不披露真實的托運人而導致C公司的損失。因此,C不能基于集裝箱在卸貨港無人取貨從而超期導致的損失的案由向B和D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2、集裝箱超期了是不是一定得賠償?

集裝箱在周轉過程中體現其經濟價值,故超期使用集裝箱應支付超期使用費已成為一種行業慣例。涉案貨物因無人提取而滯留目的港,導致涉案集裝箱被長期占用無法流轉而造成承運人的經濟損失,D公司作為托運人應當予以賠償。但是,集裝箱超期了,如果承運人怠于收回集裝箱導致的訴訟時效屆滿以及超期費用無限擴大時,承運人則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1)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的批復》的規定,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C公司要求賠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請求權,應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涉案貨物于2017年6月6日到港卸貨,10天的免租期,故裝載貨物的集裝箱免費使用期限于6月16日屆滿。因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取,涉案集裝箱在免費使用期限屆滿后沒有及時歸還,從免租期屆滿后的第二天即6月17日開始,D公司應當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在案證據顯示,B公司2018年年初就已明確告知C公司“收貨人一直不提貨,貨不要了,麻煩按照棄貨處理”。而C遲遲未作處理,直到2018年6月4日即訴訟時效即將屆滿時才向法院起訴,且列明的被告只有B公司。根據提單載明情況以及電放保函,托運人是D公司可以明確識別。但C公司僅將層層委托的貨運代理B公司作為被告。在法院向C公司釋明后,C公司仍未申請將D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更未明確向D公司主張其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C公司在明知適格被告的情況下通過起訴非適格被告從而導致規避訴訟管轄和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法院認為其行為有悖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更不利于市場的正確導向和市場秩序的維護。而且,承運人收取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目的是督促用箱人及時返還集裝箱,加速集裝箱的流轉。因用箱人沒有及時返還集裝箱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對該項請求的勝訴權。本案中,雖然C公司提起訴訟在1年訴訟時效內,但B公司不是適格被告。C公司又提出追加申請,亦已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且申請追加的對象仍然不是適格被告。C公司向與其并無直接關聯的貨運代理人主張權利并不構成向托運人主張權利的時效中斷事由,C公司因此已喪失勝訴權。

(2)賠償集裝箱損失問題

貨物運抵卸貨港,承運人在無人提取貨物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的情況下,應該在不違反卸貨港所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之上對貨物進行處理。本案中,C公司作為承運人,自涉案貨物從到港卸貨后無人提貨,到收到電放保函后仍無人收貨,再到知道收貨人已棄貨,因C公司控制涉案集裝箱,C公司有足夠的時間及時處理貨物,收回涉案集裝箱,積極履行減損的義務。C公司若及時處理貨物即可收回涉案集裝箱并重新投入使用,而由于C公司怠于行使權利,導致涉案貨物被長期擱置,涉案集裝箱被長期占用。

此外,C公司要主張不能回收集裝箱的損失難以確定,無證據證明集裝箱已經毀損或者滅失。C公司作為承運人,現只證明涉案貨物在目的港堆場,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貨物已由目的港海關監管或已經被處置,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失去對貨物和涉案集裝箱的控制權。涉案集裝箱客觀上仍然存在,不能視為滅失。即使貨物被海關拍賣處理后,集裝箱亦有可能返回。

因此,通過本案例的研究,雖然集裝箱超期問題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時常發生,但承運人在集裝箱超期時置之不理、聽之任之,導致損失擴大化時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于集裝箱超期,我們建議承運人及時處理,必要時委托律師通過訴訟進行利益主張。

手機網站二維碼
客服中心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日

8:00 - 18:00

銷售客服


請直接QQ聯系!
展開客服
陕西福彩网-网站 彩神彩票官网-安全购彩 彩神网 陕西体彩网-娱乐 陕西福彩网-直播 陕西体彩网-直播 陕西体彩网-网址